我国法律规定,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弃婴,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新出生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新出生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新出生一个月以内直接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如果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新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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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,具备以下条件的,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:一、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,可在本市父(母)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;二、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,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,可在本市父(母)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
深圳新生儿入户申请材料一、《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》;二、申请人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三、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;四、申请人父母户口簿、身份证;五、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《计划生育证明》;六、申请人满三周岁的,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。
双(多)胞胎申报的,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报时小孩需到场面视;七、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,除提交本条第(一)项至第(六)项材料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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